刘静律师亲办案例
刘静律师担任患者代理人为其讨回公道
来源:刘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07
浏览量:892
河北省邯郸市某医院,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将一位入院住手术的患者最终治疗成植物人,并且还恶人先告状,将患者告上法庭,患者家属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为其讨回公道。下面附上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刘(女儿)、刘(父亲)的委托,现指派刘静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调查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清楚的认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刘(父亲)手术前是很健康的,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是原告造成的,不存在被告刘(父亲)的侵权,而是原告侵权。
从理论上讲,侵权责任要成立,要求具有四个要件: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本案中被告刘(父亲)治病住院是一个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医疗费不属于损害的事实,并且被告所欠医疗费的原因是医院将一个住院的正常人变成植物人,这是医院的违法侵权行为造成的,这点是不符合侵权上的因果关系的。被告主观上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本案恰恰是医院侵犯了被告的权利。
首先,被告刘(父亲)于2010年6月15日入住原告的第一医院普外一科,并于次日做了结肠癌病变切除,手术成功,当时被告精神状态良好,思维清晰。2010年6月17日被告出现哮喘,告诉值班医生后,李医生让被告的儿子进行翻身拍背,没有任何改善反而越来越严重,被告刘(父亲)再次找医生时,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是回值班室休息了。凌晨2点05分被告刘庆祥喘息非常严重,此时让值班护士叫值班医生处理,值班护士却很冷淡的让被告的家属自己去叫医生,在被告家属很着急的催促下值班护士才过去叫醒值班医生。6月19日被告刘(父亲)的哮喘再次加重,要求转到呼吸科进行专科治疗,在呼吸科被告刘(父亲)的刀口纱布被鲜血浸透,被告女儿去找值班医生,医生竟然说没有换药工具,并且说“出了事医院陪你50万”,态度非常恶劣。
由于上述有关医护人员的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以及护理治疗不及时,错过宝贵的最佳抢救时间,加之外科医疗器械缺乏,导致被告形成现在的植物人状态。堂堂的三级甲等医院,病房好几天不消毒、有的护士用针向所输入液体内加药不用消毒棉签、当碰到紧急情况就让家属翻身拍背,代替医生的救治,由此可见,造成被告病情恶化而致使植物人状态都是原告的责任,而不是被告侵犯了医院的权利。
其次,出庭作证的3个证人,都证明了被告刘(父亲)入院时是直肠癌手术,且其思维清晰、神志清醒。但是入院治疗后却变成了现在的植物人状态,这说明是原告侵犯了被告刘(父亲)的身体健康权,而不存在被告刘(父亲)侵犯原告的权利。被告是去医院看病治疗,怎么就会侵犯了医院的权益,对此代理人百思不得其解。
再次,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本案的三位证人都不是原告的直系亲属,正是基于同事、亲戚的关系才了解到被告刘庆祥的状况,才要在本案中作证, 证明刘(父亲)是因为医院的侵权才导致现在的植物人状况。
最后、原告的第6份证据所证明的被告刘(父亲)占用8号床位和无住院的必要,是完全不合理的。医院为了让被告刘(父亲)出院,故意安排一些精神有问题的病号入住8号床位,这些病号严重影响了被告刘(父亲)的休息,所以才不让医院再安排病号入住8号床位。被告刘(父亲)入院前是一个思维清晰、神志清醒的人,在医院接受治疗后成为植物人,医院就应负责对其进行康复治疗,怎么可以说出不需住院治疗这样推卸责任的话。所以原告的第6份证据证明的情况是完全不合理的。
二、有关医疗费用836375.23元,不是真实的。
在被告刘庆祥的医疗日费用清单中有很多处不合理收费记载,曾有多次每日输入液体将近60多组,平均每小时输2.5组,是药三分毒,请问,这样病人的身体能承受吗?另外,被告在急诊科手术刀口拆线结束以后的好几天内仍然在收取手术换药的费用。具体的不合理收费记载被告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清单。上述情况足以令人产生医院存在乱收费的质疑,医疗费用清单有水分,其数额是不真实的。要不就是院方对病人不负责任,用药不当导致病情加剧,最后形成植物人状态。
三、被告刘(女儿)未侵犯原告邯郸市第一医院的任何权利,不应当作为被告。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具备侵犯权益的事实,故“谁侵权,谁承担”。 在本案中被告刘(女儿)不存在侵犯原告权利的事实,故要求答辩人承担民事责任不存在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侵权责任要成立,要求有侵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刘(女儿)未对原告实施任何的侵权行为,更谈不上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即使原告有损失也和被告刘(女儿)没有任何关系,原告怎么就将答辩人列为被告了呢?
本案中,原告以其提交的1~5证据证明被告刘(女儿)是被告刘(父亲)的代理人,这是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刘(女儿)在1~5证据上签字,是被告刘(女儿)在履行家属的法定义务,并且这是医院普遍存在的问题,患者家属都是被迫签字的。所以这并不是医院的免责牌, 更不是医院据此向刘(女儿)索要所谓医疗费用的“凭证”. 尤其是第2份证据患者授权委托书上的两个签字都是刘(女儿)签的,这根本就是一个无效的授权委托,再者,1~5证据都是医院的格式合同,是无法体现患者家属的意思表示的。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因此1~5证据不能证明刘(女儿)是刘庆祥的代理人
事实上本案的侵权不是刘父女,反而是邯郸市第一医院,被告有大量的证据证明刘(父亲)是直肠癌手术入院治疗,只是由于医院的过错导致其昏迷,直至现在成为植物人。医院本应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医院却将一个健康的人变成了植物人。原告还恶人先告状,将刘父女告上法庭,对此被告实感委屈与愤怒。
综上所述,本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侵权案件,并不是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权益,而是医院的违法侵权行为侵犯了被告刘(父亲)的生命健康权,被告所做都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这些都能算上是被告的侵权,这将是对整个社会公平的挑衅?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代理人: 刘静


最终本案以医院败诉落幕,医院共赔偿刘父女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整。
以上内容由刘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静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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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静
  • 执业律所:
    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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