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律师亲办案例
刘律师代理员工恶意讹诈公司案
来源:刘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07
浏览量:918
当今时代,社会强调的更多的是保护企业员工的权益,对于企业的权益,关注较少,刘静律师接受邯郸某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于其下属员工的恶意讹诈行为进行法律帮助。本案一审经过本律师代理已经胜诉,而员工又恶意上诉,下面是本律师针对其上诉所做的答辩。

答辩状
答辩人:邯郸某公司。
住所地:
代表人:
被答辩人:张某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合同争议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的某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正确的。
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于2010年12月27日旷工,一直无故没有上班”是正确的。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三”2010年12月27日到2011年2月16日员工考勤表“就足以证明上诉人旷工的事实,该考勤表是培训中心餐厅部门的考勤表,只需餐厅的员工签到即可,不需要全单位的员工签到。上诉人对该考勤表不是单位全体员工的考勤表所持异议是站不住脚的。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9条、第39条第2项之规定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不支持上诉人请求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正确的。上诉人无故旷工已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上诉人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这属于上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不是单位无故辞退上诉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内容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法院依据其中的第九条第二款判决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没有问题的。
三、上诉人主张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累计计算11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
某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和某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没有关系,上诉人要求累计计算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关于经济补偿金上面已经提到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至于无过失性辞退补偿金的请求相关法律对此并无规定,该请求实属上诉人的无理要求。且上诉人的情况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况的,因此也不需要向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刘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静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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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静
  • 执业律所:
    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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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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