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律师亲办案例
儿童饭店游乐场受伤索赔成功
来源:刘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03
浏览量:1356

儿童饭店游乐场受伤索赔成功

案情介绍

原告系5岁的儿童,跟随其母亲在饭店就餐时,在饭店提供的儿童游乐区滑滑梯构成中受伤,原告父母委托本律师法院起诉饭店,要求饭店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原告提交的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现指派刘静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调查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清楚的认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根据被告的证人XX出庭陈述,结合庭审情况可确认,原告跟随其母亲在被告处就餐消费时,原告在被告提供的儿童游乐区内因滑板与滑梯主体断落,致使原告在滑行过程中从滑梯上摔落。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设立“儿童游乐区”,目的是为了招徕顾客,被告就负有对该游乐区进行管理和提供完善服务的义务,且被告应当充分考虑设置后的安全,特别是对无行为能力的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更需倍加关照。本案中,被告提供的滑梯脱落,足证明被告未履行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对场内发生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提供的游乐场标语照片,看护主体不明确,可以理解为被告要求其工作人员看护好孩子,且该表述属于格式条款,对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内容无效,再者游乐场内没有张贴正确使用滑梯的使用说明,以及使用前的检查方式,也没有小心慢性的提示标语,如果担心儿童不识字,可以用相应的漫画图片予以表达出来,故仅凭一句“请看护好孩子,以免发生意外”不能作为被告推卸责任的理由。

第二、被告声称原告的监护人未进到监护职责,应该对本次事件承担全部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告庭审抗辩,原告在滑梯玩耍时,原告的监护人没有在现场,属于未尽到监护职责,故被告没有过错。这种观点显然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违背。

本案中,被告的营业场所属于一个封闭的空间,原告监护人带领原告进入被告的营业厅后,原告在监护人的可控制范围内,监护人对原告并没有脱管,对监护人的职责,不能苛刻的理解为法定监护人必须形影不离地跟随被监护入,故被告陈述原告监护人,放任监管职责,与事实不符也没有法律依据。

况且本案中,致使原告受伤的原因是被告的滑梯出现断落情况,即使原告的监护人在现场,对于突发的滑梯脱落也不一定能够有效阻止,且被告不能将其提供滑梯可能出现安全隐患的防范义务,强加给原告的监护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此致

XXX人民法院


代理人: 刘静律师


法院判决结果:最终法院采纳原告方主要意见,判决饭店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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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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